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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姚建龙教授《“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法省思》讲座圆满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4-12-05 | 阅读数:

冷风微起,冬意轻拂。2024年12月3日晚,一场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行贿犯罪重要修改的讲座“‘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法省思”在麻花星空无限视频叠138教室拉开序幕。本次讲座荣幸邀请到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及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政治与法律》主编姚建龙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科带头人李兰英教授担任主持,刑法教研室的教师、校外实务专家以及部分本硕博的学生们到会聆听。

讲座伊始,姚建龙教授基于自身深厚的学术积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深刻阐述对“受贿行贿一起查”进行深入思考的原因。姚教授指出,“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重要理念,在当前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下,必须寻找一条全面、有效的路径,通过查处行贿和受贿两端的方式,有力遏制贪腐行为,而《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就是这一政策精神的具体体现。姚教授认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核心在于突出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查处,并不意味着“受贿行贿同等罚”,而是要在法治化的框架内,精确施策,实现打击贪腐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姚教授通过详实的案例和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强调行贿行为的不法性,阐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精神。他详尽地阐释行贿罪的法治化议题,从特殊自首制度的考量、犯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化界定,到立法修订的动态趋势,多维度探讨行贿罪存在问题与未来立法的发展。姚教授指出,随着行贿手段的隐蔽化、多样化,新型腐败行为层出不穷,给反腐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必须不断完善行贿罪的立法结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应对腐败问题的新变化。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中,各位老师与专家积极踊跃地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吕英杰副教授认同姚教授行贿罪处罚力度不应过大的观点,同时强调法律更应当考虑立法的效果论,限制行贿犯罪特殊自首制度的适用,反而会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攻守同盟,不利于腐败犯罪的查处。刘炯副教授提出“站在行为人刑法的角度考察行贿人的可谴责性的问题”与姚教授进行商榷。同时,他以自身的感悟,提出了法律人应当在做研究的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度的观点。熊亚文副教授认为姚教授强调的“受贿行贿一起查”问题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起查”不等同于“同等罚”,二是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不等于要提升行贿罪法定刑。站在上述核心旨意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理解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关系。沉晓白助理教授围绕自己新作“行贿罪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中的观点向姚教授交流报告。到场聆听的实务专家王建斌纪委书记站在实务视角,提出“叁个意外”的感想,同时认为理论与实践是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但均不可脱离我国的政治背景。姚教授在回应与谈人的提问中,结合担任《政治与法律》主编的工作经历,重申了政治敏感性在做科研做学术过程中的重要性。

最后,李兰英教授从叁个方面做最后的总结。其一,她高度称赞在国内以研究“未成年犯罪”和“毒品犯罪”为重要标签的姚建龙教授,对于刑法中的很多前沿问题都有深度思考和学术贡献,令人钦佩。其二,她认为,姚教授对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彩讲座不仅有助于精准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行贿犯罪修改的立法初衷与政策导向,更有助于我们学习、理解与贯彻二十大报告内涵以及二十届叁中全会精神。其叁,姚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观点鲜明、语言生动,既有理论深度,又贴近实务操作,其中的很多观点渊源于对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的国情和实践的思考,是对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贡献。


图/代欣婧

文/许东炜

审核/李兰英

审定/张宇斌

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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