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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做好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刘巧英 | 发布时间: 2012-05-21 | 阅读数:
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六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通过网上系统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经导师网上审核批准后、网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期限者,视为自动退学。”的规定,各单位务必敦促不能在6月份完成毕业论文答辩的毕业班研究生,在5月25日前完成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并通过导师审核。 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操作流程如下: 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操作路径: 登录信息化管理平台——学生信息——个人学籍信息——延期申请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延期操作路径: 登录信息化管理平台——在职硕士管理——学籍及自然信息——延期申请 导师审核路径: 登录信息化管理平台——学生管理——指导学生名单——学生延期申请审核 研究生院 2012年5月18日

上一条:对于公布厦门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二级学科设置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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