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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各主体法律责任承担与演变——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为核心的研究》讲座圆满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阅读数:

2021年7月30日上午,第二届麻花星空无限视频校友论坛暨20/21学年第叁学期课程“国际法前沿论坛”系列讲座在法学院叠138举行。麻花星空无限视频国际法专业1999级博士生、金圆统一证券总经理蔡奕博士应邀作为主讲嘉宾。本次讲座由麻花星空无限视频副院长李国安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到场参加。

蔡奕博士以《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各主体法律责任承担与演变——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为核心的研究》为主题,讲座从什么是注册制、虚假陈述案件各方的民事责任、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以及法学院学生就业机遇四大板块依次展开。

首先,蔡奕博士详细介绍了注册制的概念、由来以及我国注册制的改革进程。注册制起源于美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是境外成熟市场证券发行监管的普遍做法。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发展历史、投资者结构、法治传统和司法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实施注册制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我国目前实施的注册制更多借鉴于香港地区特色的“双重存档”注册制,即联交所在审核中起主导作用,证监会扮演领导作用,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

从我国注册制的改革进程看,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完成,我国资本市场正式从“核准制”迈入“注册制”时代。相较于核准制,注册制在发行条件上的规定更为严格,在监管方式上以程序性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在承销机制上奉行市场定价,中介责任也更为严格。

其次,蔡奕博士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切入,重点讨论虚假陈述案件各方主体的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类型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叁种。在行政责任上,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在刑事责任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进行细化规定,提高刑事处罚力度。在民事责任上,我国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发行人需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无过错”责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由“过错责任”转向“过错推定”,与董监高相同。此外,蔡博士还认为,需要对大股东的法律责任予以重置。虽然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实体,并各自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在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可能发生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法律人格的“竞合”问题,即一股独大的股东可能把持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最后,蔡奕博士还对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以及法学院学生的就业机遇进行了简要介绍。他鼓励法学院学生在就业方向的选择上,要放宽眼界,不要局限于传统法律行业。只要敢闯敢干,会有自己的一片天。

本次讲座深入浅出,为广大师生带来了一场了解证券业法律与实务的知识盛宴。讲座结束后,李国安教授对蔡奕博士的精彩讲座予以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文/单菊铭

图/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