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师资科 发布时间: 2010-5-28 18:34:34
全校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对于开展2010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人〔2010〕24号),现就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已是学校在职教学人员(以下简称申请者),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包括辅导员和港澳台教师。
二、认定条件
1.学历:申请者必须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体检:申请者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我市被福建省教育厅指定并符合条件的医院为中山医院和第二医院,体检当年有效(注:今年新进人员如果来校体检是在中山医院或第二医院进行的,可向人事处档案室借出体检材料,而不必重复体检)。
3.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者应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4.教育学和心理学:申请者应参加岗前培训,修学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者应按照《福建省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办法》规定,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测试,证明已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6.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三、免修、免试
1.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免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门课程免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免试。
2.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申请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免试。
3. 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申请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免试。
4.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其它未尽事宜,请参阅《福建省教育厅对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
四、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向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和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前6项材料,所有申请者都必须提交):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3规格的纸张按顺序双面复印后对折,贴两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各一张,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者填写,第二页1-5栏由单位填写,封面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其中“申请任教学科”一栏须根据《高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目录填写,若无对应学科,请选择相近的学科。
2.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式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申请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一式一份,A4规格双面打印,贴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体检表工作单位一栏须填写为“厦门大学XX学院(或研究院,直属教学部)”。联系方式请务必填写清楚,以便若需复检时,医院可及时通知。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式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A4规格打印,由各单位党委负责填写并盖章。
7.教育学、心理学和大学教学法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式一份。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一份。
9.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0.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照片: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和所在单位名称;电子照片一份,照片文件名命名为“申请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号码+姓名”,尺寸应在20k之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只能为JPG。
第2、3、5、7、9、10项材料的原件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者。
五、工作安排
1. 申请者准备申请材料,向所在单位报名。辅导员向学生处教育科报名。各单位审核申请者材料,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对申请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签署意见。
2.申请者携体检表和身份证自行前往医院体检,体检表须先贴好照片,并经学院盖章认证。体检之前须空腹。体检项目为普检、抽血检查(肝功普查、乙肝两对半、血常规)、心电图和X线胸部透视。孕期和哺乳期的申请人员不适宜做胸透,可等孕期和哺乳期过后再来申请。
3.各单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有关材料(每位申请者材料按1至11顺序整理并夹好,照片统一用信封装好)和书面报告送人事处师资科,并填写《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信息表》和申请者电子照片打包发送至rs@xmu.edu.cn。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0日。(法学院注:6月8日前交院人事秘书。)
4.所有材料必须通过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和研究中心、学生处为单位报送,人事处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由于省教育厅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期限限制严格,超过截止时间未能报送申请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员,延缓到下一批次再进行受理。
六、其它事宜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已在其他高校办理过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可不用再次申请,将教师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一份)交人事处师资科确认即可。
以上相关文件规定和表格可以从通知附件中下载。
人 事 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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