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法 学 会
闽法综[2014]10号
福建省法学会对于申报2014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全省法学研究工作,根据《福建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福建省法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省法学会将组织实施一批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现就做好相关课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原则
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法学会七代会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密切联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法学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实践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福建”、“平安福建”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对策服务。
二、课题类型与经费资助
2014年度省法学会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选课题三类,重点课题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8千元。自选课题经鉴定为优秀的,结项后予以经费资助。
三、课题申报范围
(一)以省法学会2014年法学研究课题指南(附件1)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学科的实际,由申报者自行设计拟定申报题目。
(二)申报2014年度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可同时以相同题目申报省法学会课题。未取得中国法学会课题立项的,经评审择优确定为省法学会课题。
四、课题申报条件
(一)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担任法律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职务;一般课题、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担任法律实务部门正科级以上职务。
(二)申请课题(不含自选课题)一般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
(三)作为主持人申请课题的,只能申报一种课题类别,限报一项课题;作为主持人以外的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申请的,最多可参加两个课题组。
(四)作为主持人承担省法学会课题(不含自选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五、课题立项评审
课题立项实行匿名评审制,由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经省法学会批准后立项。
六、课题期限和成果形式
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课题研究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
告形式报送省法学会,阶段性成果(如发表的论文等)可以附件形式同时报送。
七、课题申报办法
从“福建法学会网站”(http://www.fjfxh.com.cn)下载课题申请书(附件2)和课题论证(活页)(附件3),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将课题申请书原件1份和课题论证(活页)一式5份邮寄至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申请人须随课题申请书一起提交职称、职务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八、课题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吴长乐,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层,邮编:350003,电话:0591—87670067,电子邮箱:fjsfxhy@163.com。
附件:
1、福建省法学会2014年法学研究课题指南
2、福建省法学会2014年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3、福建省法学会2014年法学研究课题论证(活页)
福建省法学会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福建省法学会2014年法学研究课题指南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
1、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法治保障;
2、现代市场体系完善与法律制度创新;
3、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法律机制;
4、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5、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法治保障;
6、福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7、“三规划两方案”实施中的法治保障问题。
二、法治中国、法治福建建设研究
8、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10、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
1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12、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3、修改后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的实施与适用;
14、行政诉讼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15、“法治福建”建设纲要的实施与推进。
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研究
16、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
17、深化司法公开;
18、完善司法责任制;
19、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
20、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21、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22、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法律问题。
四、政法维稳工作重点问题研究
23、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
24、深化“平安福建”建设的法律机制;
25、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26、“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27、流动人口及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8、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
29、网络安全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问题;
30、食品药品安全法律问题。
五、涉台法律问题及其他部门法研究
31、《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立法问题;
32、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
33、闽台社会融合中的法律问题;
34、大陆“自贸区”与台湾“自经区”对接合作的法律问题;
35、各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