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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学院2014年兼职辅导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高斌 | 发布时间: 2014-10-09 | 阅读数:

根据《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的实施意见》〔(2009)厦大学20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将继续开展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兼职辅导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

1.学院党务秘书、专任教师、博士后;

2.优秀研究生及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选聘人数

择优选聘7名

叁、选聘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4.道德品质优秀,率先垂范,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能成为学生的楷模;

5.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要学业优良,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在校党政机关部门实习经历的优先考虑;

6 . 兼职辅导员任职期限一般情况为两年。

四、选聘时间安排

1.报名:10月8日—10月10日,学院进行宣传发动,可以在全校内公开选聘;应聘者填写《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岗位应聘申请表》,并交学院分管辅导员。

2.公示:10月11日—10月13日,学院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面试名单在学院网站或者学院易班主页上进行公示3日(包括续聘人员)。

3.组织考核:10月14日,学院组织面试考核,由学院与拟录用人员双向选择确定拟录用人选。

4.审批:10月15日—10月16日,学院将《拟聘兼职辅导员面试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以及《各学院拟聘兼职辅导员情况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生处发布录用结果,通知录用人员与学院签定聘用协议书,由学校发放聘书。

五、有关管理工作

1.学院将加强兼职辅导员的管理,执行兼职辅导员“带班带生”制度。学校将根据制订的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推进兼职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

2.兼职辅导员凡因故需要予以解聘或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3.新聘兼职辅导员选聘采取两年一签的方式,续聘兼职辅导员续签一年,可免面试。

4. 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按勤工助学设岗计酬,一般情况下每年发放11个月(寒假期间不发放)劳酬,每月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元(跨校区工作的不超过1200元),由院学生工作组根据兼职辅导员具体工作情况确定发放额度。

5. 考核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学院亦可根据情况配套相应的物质奖励。对于学生兼职辅导员,学校将增发2400元的工作津贴,给予奖励,并在新聘专职辅导员时视业绩优先推荐。

 

附件: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岗位应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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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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