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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 李晓辉 | 发表时间: 2011-03-01 着作名称 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 李晓辉 全书字数 300000 出版单位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03-01 书号 ISBN 978-7-5615-3803 着作类别 zz_g 合作者顺序 独着 本人完成字数 300000 是否项目成果 0 项目来源名称 项目名称 内容介绍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安全,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石。在能源日益短缺和国际油价高企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稳定、可靠、持续、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作为发展战略之一。学术界对能源安全问题的研究也倾注巨大的热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诸多可行性建议。但不无遗憾的是,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法已与民法、行政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叁驾马车”,但是在我国能源市场化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国内尚无系统性地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我国能源安全保障展开专门研究。通过对能源和能源安全的经济学分析,不难看到: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租金、道德风险等符合国家干预要求的品格特征在能源市场领域都有所体现,这就为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核心的经济法律制度介入能源安全领域提供了契机和切入点,国家通过对能源经济行为的矫正和调整来限制私权的泛滥及其产生的外部性。同时,从整体上而言,能源安全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私人公司因缺乏有效的制度激励而无力提供,因此政府在保障能源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美国、日本、德国、欧盟等保障能源安全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历程来看,“规制——去规制——再规制”的改革思路清晰可辨,市场机制的引入和政府经济性干预手段的运用成为保障各国能源稳定、持续供应的普遍制度选择。这在我国则主要体现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和规制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毋庸置疑,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对于保障一国能源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介入能源安全保障领域,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能源法,而是将经济法律制度嵌入并融入到能源法体系内部,以弥补能源市场缺陷、修正能源市场失灵和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通过经济法律制度的安排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稳定持续供应”的目的。依据经济法理论,本文尝试构建了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包括能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能源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两大类,前者包括能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能源反垄断法律制度和能源效率标准、标识和认证法律制度;后者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法律制度、能源财税法律制度、能源金融法律制度、能源价格法律制度、能源储备法律制度和节约能源法律制度。在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理论构建的基础上,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将相关经济法律制度运用于我国的石油能源领域。在我国已广泛运用石油战略规划、财税、价格等经济法律制度调节和保障石油能源稳定供应的背景下,集中关注和构建了我国石油能源领域所缺失的石油矿业权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石油储备法律制度和石油金融法律制度。通过理论构建和实证研究,本文尝试提出了未来能源法的变革方向,即在能源领域引入竞争性市场的背景下,未来的能源法将由传统的以规范能源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属性,逐步实现向以能源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为主体框架的经济法属性转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