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
本书能密切联系司法实际和联系法律法规,从由于程序活动而必然产生的事实、法律以及事实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三重悖论和手段真相和结果真相的二元冲突问题出发,在法律解释学的空间内分析了法律的逻辑和经验结合、事实认知的主客互动与主体间互动的心理过程,还进一步分析了影响法官的法律适用活动的社会环境背景、政治意识形态等外在因素与其性格特征、学习经历、生活阅历等个体因素。该书深受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达马斯卡观点的启发,以组织法和程序法的“双焦镜头”对不同政府类型下的司法目的、不同司法权力结构对法官事实认定的心理影响进行了深入地透视。该书以以偏赅全的错误方式归纳出一个法官事实认定心理歧见的 “错题集”,意图在这场误会之中达到片面的深刻,通过个案或者特例来提醒我们认识到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可能还存在短板。该书把前述所搭建的普遍的理论框架运用到对审判前供述排除的程序机制的具体问题的分析之中,反思了口供中心主义和书面中心主义。该书以历史的巧合为时代分界,认为,1215年既是宗教法院又是世俗法院革新的历史拐点,人类司法制度从此从神间回归到人间、从实质走向形式、从野蛮蒙昧走向科学文明。当然该书的很多探索有些地方点到为止而没有精耕细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