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
“意见裁判主义”概念从诉调对接、刑民交叉以及侦审衔接等边缘处生发出来,恰恰可以普适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以及诉讼、非诉等所有纠纷解决活动之中。“意见裁判主义”的观点主要是承认意见具有一种在证据与事实之间的中介功能,退一步成为客观上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成为主观上的事实判断,从而避免了“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游走在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两极。在倡导审判中心、时代转型以及证据法与哲学、政治学、心理学等研究方法的相互交织的背景下,我国证据法哲学还缺乏一个切合中国实际和衔接理论与立法、司法实际的坚实的理论内核,而“意见裁判主义”作为证据法的一个基础理论命题,则兼具现象描述和价值引导意义。“一举”意见之词可以“两得”传统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标准之义。这个“无需证据的证明”的反传统命题并不是要对当下的司法实践来一场制度革命,不会颠覆通常的司法行为,而可能只是一种给我们以全新视角来重新解释和审视法律文本以及司法实践的观念变革。 |